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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虽然不能完全与企业划等号,但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一些有益的方式方法也可以适用。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两大类型,两类教育机构在股份构成、治理结构、财税管理,天津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分配方式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故在设计民办教育机构的股权激励模式时,首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教育机构的性质。民办教育机构留住优秀人才的根本原因在于,除了****对公办和民办教育一视同仁,民办教育机构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了情感留存、事业留存、待遇留存、**理念,政策的转变不会一蹴而就,天津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但民办教育机构通过自身努力留住人才是完全有可能的。情感,天津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事业、待遇都齐全。也许在目前,只有股权激励才是比较好的方式。这也是采取教育合规与风控的方式之一。湖南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律师有推荐的吗?天津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履行的四个程序:一是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二是财务清算;三是经学校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第四,审批机关的批准。这四个程序必须依次进行,缺一不可。但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立学校时,往往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学校收购等同于公司收购。部分投资者在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签署收购协议、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认为在收购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完全无视审批机关发起人的变更程序。虽然有投资者注意到保荐人程序的变化,但财务清算或董事会决议存在一些瑕疵,如财务清算报告造假、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等。上述错误将导致学校的“收购”失去法律依据,即使“收购”成功,也将为未来的学校权属纠纷埋下隐患。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的源真所提醒您:收购民办学校时要确保举办者变更程序合法有效。上海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领域。
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合规与风控转型现如今已是迫在眉睫。问题是该怎么走这条路呢?对于在线教育领域来说,在这样一个人人都陷入囚徒困境的培训市场中,一些错误的商业模式增加了孩子和家长的负担,但社会趋势正在改变。行业只有不断调整发展战略,才能在这种监管趋势变化中生存下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有了明确稳定的监管机构,也将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教育培训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的混乱状态,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事实上,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教育机构的职能职责,学校和教育部门对校园伤害事故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允许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不分青红皂白地承担“无限责任”,不仅有违法的精神,还可能导致部分学校因噎废食而“圈养学生”。长此以往,肯定会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耽误国家的未来。目前,学术界对校园伤害事故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亡和在校他人人身伤亡的事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不是简单的时间概念,也不是简单的地域概念,学生的伤害行为或结果之一必须发生在学校负责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时期和地域内,才构成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原因,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能被追究责任。为准确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明显的关注点。(25)源真律所的熊主任从事教育合规与风控领域的工作有很多年了。
从教育法的角度来看,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收购”其实并不是一种法律表达,而“发起人变更”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专业表达。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举办者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只有民办学校才能享有学校全部资产的财产权,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任何个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均不得抽回出资。因此,民办学校从开办到终止,其法人财产不能转让,分部不能转让,所以发起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学校资产。因此,以转让民办学校为标的的收购合同将面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其在民办学校的出资(股权)份额,即通过变更发起人实现财产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对此原则上有规定:“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这是必须要考虑到的。湖南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湖南源真律所。浙江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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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民办教育不能触碰的红线其中就包含了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创始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没有严格区分举办者的个人财产和学校财产,一定程度上存在私用公账户和公用私账户的现象。部分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向学校借款数额较大,但未履行财务手续,连续数年未偿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犯罪。甚至有人举报抽逃注册资本。一些组织者可能认为他们在学校投入了大量资金。虽然他们拿走了十万或几十万的注册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但实际投入远远超过学校的注册资金数额。虽然是这样,但法律并不这么认为。注册资本一经投入,即属于学校财产,只能用于学校。转让注册资本严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以,请一定要树立学校里的就是学校里的,个人里的就是个人里的观念。你不能认为学校是自己办的,就认为学校里的东西是我的,我的东西在学校里。而学校的个人财产也要清晰明了。天津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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